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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票丢失处理1.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,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。2.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:(1)《发票挂失/损毁报告表》。(2)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。文件依据:《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第三十一条普通发票丢失处理1.  在发现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,并在辖区内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。2.  办理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提供的材料:(1)《发票挂失/损毁报告表》。(2)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。购买方的账务处理:1.  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,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、金额和内容等,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、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,才能代作原始凭证。

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,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,如实填写《税务登记遗失报告表》,并将纳税人的名称、税务登记名称、税务登记号码、税务登记有效期、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,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。所需材料: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原件

根据《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(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,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的,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,并登报声明作废。  根据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)第三十九条规定,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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